关于对《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对 《 山东省 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办法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我厅起草了 《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 1)。
《办法》 共分为 五 部分,通过明确基本原则、规范办理流程、 细化保障办法 、 建立长效机制,推动政策落地生根,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按照《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工作需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 2022年11月10日至12月11日。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我厅反馈意见和建议(以单位名义反馈的修改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修改意见需签署真实姓名,并备注联系方式)。在《办法》正式公布实施前,我厅暂不接受相关政策咨询,敬请谅解。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
邮 编:250014
电子邮箱: wamrst@shandong.cn
联系电话: 0531-51788182、86073457(传真)
附件: 1.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征求意见稿)
2.《 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 11月10日
附件 1
山东省被征地农民
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 家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建立同一个人账户,利用同一制度平台,不作为单独的社会保障制度管理。
第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村民自治原则,制 定 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 养老保险方案 (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方案”)。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政府补贴、个人和集体缴费组成,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系。
第 五 条 征收土地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即先落实政府补贴资金后申请土地征收。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实施征收土地。土地报批前,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测算政府补贴资金,并足额拨付至市、县政府确定的征地费用专用预存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预存账户的管理办法由市、县政府制定。
第 六 条 市、县政府是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险 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有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测算政府补贴资金,及时提供征地相关数据、文件等资料。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等工作。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在政府补贴资金到位、养老保险方案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具体工作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费款的具体征缴流程,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共同商定,并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村(居)制定养老保险方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政策解释、矛盾化解和信访维稳等工作。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自然资源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 二 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市、县政府在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后 15个工作日内,乡镇政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 按法定程序拟 定 养老保险方案。
养老保险方案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次征地的详细情况、政府补贴资金数额、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信息及政府补贴资金 分配方式、具体数额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 职工 基本 养老保险 或居民养老保险,下同) 情况等。
第八条 养老保险方案拟定后,按规定进行 公示,公示 时间不少于 30日。公示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养老保险方案由 所属 乡镇政府按有关规定核准,报县级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备案。
第十条 土地报批前,市、县政府应将政府补贴资金 足额拨付至征地费用专用预存账户 存储。资金到位票据 项目名称 应 规范清晰,与政府申请用地文件名称一致,并将征地补偿有关预存费用和政府补贴资金预存数额分别标注清楚,同时 附 银行凭证。
第十 一 条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征 地 批 准 文件 5个工作日内,将征 地 批 准 文件转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 提供相关被征地村(居) 征地 面积、 区片 综合地 价标准、政府补贴资金 数额等。
第十二条 市、县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在 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 60日内,将政府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资金拨付时应注明征地项目、批次,并同时附银行凭证。
第十 三 条 土地批准面积与报批面积不一致的,乡镇政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批准文件后 60日内调整并形成养老保险最终方案并报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在政府补贴资金到位,收到征地 批准 文件及养老 保险 最终方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在 60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征收未承包的集体用地且无法拟定养老保险方案的,乡镇政府需向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部门报相关备案资料,相应的政府补贴资金原渠道退回。
第三章 保障办法
第十六条 被征地养老保险资金 记入 被征地农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设被征地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栏目。被征地农民中未满 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为其建立居民养老保险 预存款 账户。
第十七条 符合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缴 纳居民养老保险 费 的,达到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将其被征地养老保险资金与居民养老保险资金合并计算发放待遇。
第十 八 条 政府补贴资金 落实到个人账户时 处在居民养老保险正常缴费年龄段的,在正常缴纳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个人和集体可同时缴纳一定数量的被征地养老保险费,当年个人和集体缴纳的被征地养老保险费之和不得超 过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不得事后补缴。被征地养老保险资金 不计算缴费年限。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时,个 人账户 中被征地养老保险资金 余额退还本人。
如需通过税务机关征收被征地养老保险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送缴费数据,税务部门及时征收入库。
第十九条 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 待遇的人员,因落实被征地养老保险资金需要调整待遇的,调整后的待遇在被征地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到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次月起领取。被征地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到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已死亡人员,其被征地养老保险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 二十 条 政府补贴资金 在落实到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利息每 年年底前结算,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使用。政府补贴资金在分配到个人账 户后,自次月起计息。
第 二 十 一 条 被征地农民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的,为其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符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以下简称“城乡衔接”) 条件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衔接。城乡衔接时,被征地 政府补贴资金 不作为重复缴费。
被征地农民已参加职工 基本 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不再办理 城乡衔接 手续,将其 被征地养老保险资金 全部发放给本人。
第二十二条 政府补贴资金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当地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按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第四章 建立长效机制
第二十 三 条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税务部门 及乡镇 政府 共同建立常态化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险 工作信息共享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共享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征地申请、 批准 等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共享资金预存、拨付等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共享参保、待遇领取情况; 税务部门负责共享被征地农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纳情况(仅限通过税务部门征收的市、县); 乡镇政府负责共享 养老保险方案 制定 等 情况。
第二十 四 条 建立 定期调度机制。建立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险 工作落实调度制度,各市政府每半年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 工作 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适时向全省通报。工作 落实不到位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提请省政府,暂停其办理征地报批手续直至遗留问题全部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十 五 条 建立 责任追究制度。存在 养老保险方案 制定不力、 政府补贴 资金落实不及时、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的,由省政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 市、县 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五 章 附 则
第二十 六 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可 依据本办法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流程。
第二十 七 条 本 办法自印发之日 起执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 办法 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 鲁人社发〔 2013〕35号 )、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 〈 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 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 鲁人社发〔 2014〕39号 )同时废止。
附件 2
关于 《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为做好全省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各市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研究拟订了 《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明确基本原则。一是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作为单独的社会保障制度管理。二是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村民自治原则,制 定 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方案。三是被征地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系。四是征收土地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即先落实政府补贴资金后申请土地征收,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实施征收土地。五是明确市 、县政府是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险 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二)规范办理流程。一是 拟 定 养老保险方案。市、县政府在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后 15个工作日内,乡镇政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 按法定程序拟 定 养老保险方案。养老保险方案按规定 公示 后,乡镇政府 负责 核准 并 报县级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备案。二是资金管理。土地报批前,市、县政府应将政府补贴资金 足额拨付至征地费用专用预存账户 存储。征地批准 后,市、县政府将政府补贴资金 及时 足额拨付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三是办理参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在政府补贴资金到位,收到征地 批准 文件及养老 保险 最终方案后,完成 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三)细化保障办法。一是明确不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参保办法。二是明确被征地农民待遇计发办法。三是明确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缴费办法。四是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形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建立长效机制。一是 信息共享机制。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税务部门 及乡镇 政府 共同建立常态化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险 工作信息共享机制。二是 定期调度机制。工作 落实不到位的,暂停其办理征地报批手续直至遗留问题全部整改落实到位。三是 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 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的,由省政府对 市、县 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等。